炎黄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炎黄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拥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立足苏北老区,面向全省,竭诚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炎黄大道东一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为涟水炎黄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
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为5712.7万元人民币;出资者为蒋志平,出资金额为5712.7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
(一)在江苏省招收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学生,按省统一分数线进行录取工作;
(二)灵活设置和调整专业,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高级技术应用人才;
(三)负责对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指导。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炎黄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炎黄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淮安市委教育工委。
第十一条 炎黄学院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炎黄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淮安市委教育工委选派。
第十三条 炎黄学院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炎黄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委与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五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六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成员为5至11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上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内部机构设置;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十)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十一)决定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表决,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聘任、解聘校长;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不是理事会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2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院长或理事长。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宣告破产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责令关闭的。
本单位自行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决议后15日内,提交终止清算方案,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报审批机关批准。清算完成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然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完毕将公章上交登记机关。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因被业务主管部门吊销相关许可,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已经2023年4月17日第十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