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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黄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26-10-30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术秩序,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涵养优良学风,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在项目申报、科学研究、论文著作、专利成果、学位论文、学术评审、成果奖励等各类学术活动中的学术行为管理。

第三条 学术不端查处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先、程序正当、独立调查、证据为本、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坚持回避、保密、公平公正,不包庇、不纵容,也不随意定性、扩大打击面。

第四条 学校是学术不端查处责任主体,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认定的核心学术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科研处 / 研究生院合署)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线索接收、流程统筹、材料归档、上报等事务;纪检、人事、学工、研究生院等部门按职责协同处置。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1. 剽窃、抄袭他人学术观点、文字、图表、数据、成果,未规范标注引用;

2. 伪造、篡改实验数据、调研记录、图片、统计资料、文献出处;

3. 买卖、代写学位论文、期刊论文、项目申报材料,组织或参与代写代发产业链;

4. 不当署名:无实质贡献强行署名、侵占他人成果、未经同意署他人姓名;

5. 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成果规避审查;

6. 提供虚假学术证明、虚假成果材料骗取项目、奖励、学位、职称;

7. 干扰学术评审、同行评议,打招呼、贿赂评审专家;

8. 隐匿、销毁原始实验记录、证据材料,串供、威胁举报人、证人;

9. 其他违背学术公认准则、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六条 区分学术不端、学术瑕疵、学术争议:引用格式疏漏、笔误、正常学术观点争论不属于学术不端;只有主观故意、造成实质学术失信损害的行为,方可认定为学术不端。

第三章 线索受理

第七条 受理渠道:书面来信、线上举报平台、邮箱、来访、上级部门移交、期刊撤稿通报、媒体曝光、查重预警、校内自查线索。鼓励实名举报,匿名举报线索清晰、有可查证证据的,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

第八条 受理条件:有明确被举报人、有不端事实描述、附有证据或可核查线索。 学风办在 5 个工作日内初审: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材料不足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受理条件出具不予受理说明。对明显属于恶意诬告、重复无依据举报,可不予受理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 受理阶段保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严禁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身份;严禁私自外传举报材料。

第四章 调查程序

第十条 受理后移交校学术委员会启动调查。学术委员会组建调查组,调查组人数不少于 5 人,可吸纳校外同行专家;存在师生关系、合作关系、利益关联的专家必须回避,当事人可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流程:

1. 制定调查方案,明确核查事项、取证清单、时限;

2. 送达调查通知书,告知被调查人权利:陈述、申辩、提交证据;

3. 调取原稿、原始数据、实验记录本、聊天记录、投稿记录、查重报告,约谈当事人、导师、合作者、证人,形成询问笔录;

4. 复杂、跨学科案件可委托第三方同行评议,出具专家评议意见;

5. 调查组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写明事实、证据、是否构成不端、情节轻重建议。调查一般应在 60 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期。

第十二条 调查期间,可根据需要采取临时管控措施:暂停项目评审、暂缓学位答辩、暂停成果奖励公示,但不得提前作出定性结论。

第五章 事实认定

第十三条 调查组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认定,形成正式学术认定意见书,区分:构成学术不端、不构成学术不端、证据不足暂无法认定三类结论。 认定意见书载明事实、证据、认定理由、情节等级。

第十四条 情节分级(供处置参考)

· 一般:首次、过失型、影响较小、主动认错整改;

· 较重:故意抄袭、篡改数据、不当署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严重:买卖代写、批量造假、多次不端、骗取重大项目 / 学位荣誉、串供、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六章 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认定意见,由对应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一)学生: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课程成绩作废、延期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已授予学位的,依法撤销学位、注销学位证书;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二)教职工 / 科研人员:通报批评、撤销成果奖励、终止 / 撤销科研项目、一定期限内限制申报项目、暂停招生资格、取消评优评先;情节较重的给予岗位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予以解聘。

(三)共同违规的导师:存在疏于指导、纵容包庇的,同步追责,进行约谈、限招、暂停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载明事实、证据、处理依据、处理内容、复核权利和时限。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落实联合惩戒:认定为严重科研失信的,按要求上报主管部门,纳入科研失信记录,实现跨平台、跨机构失信约束。

第七章 复核与权利救济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认定结论或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 15 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复核工作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及新证据。复核不停止原决定执行。 复核工作组另行组织专家复核,复核结论为校内最终结论。复核维持原结论的,不再重复受理同一事由申请。

第十九条 实名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意见,学校予以答复,但不替代当事人复核程序。

第八章 监督、归档与双向保护机制

第二十条 全部案件材料:举报信、证据、笔录、调查报告、认定意见、处理文书、复核材料统一立卷归档,长期留存,按规定向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保护制度: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一经查实打击报复行为,依规从重处分。 诬告追责制度:经调查确认属于捏造证据、恶意诬告陷害,造成他人名誉严重损害的,对举报人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处理结果在不泄露隐私、不涉密前提下,在校内适当范围通报;涉及重大典型案件,按上级要求报送公开。

第九章 预防与常态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前置预防:把学术规范、科研诚信纳入新生入学教育、研究生课程、导师培训;建立学位论文、项目申报、成果投稿前置查重与原始数据留存制度;建设学术诚信承诺制度,成果提交前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四条 导师育人责任:导师是研究生学术诚信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学术规范指导,对学生成果真实性把关。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事室负责解释。